(2017)川011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今日美工制作部与成都锦绣山河广告有限公司、杨成洪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今日美工制作部,成都锦绣山河广告有限公司,杨成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19号原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今日美工制作部,住所地龙泉驿区。经营者:陈凌云,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锦绣山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邓丽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洪,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今日美工制作部诉被告成都锦绣山河广告有限公司、杨成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今日美工制作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今日美工制作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今日美工制作部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礼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