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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与朱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朱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督11号申请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雪,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申请人的主要合同义务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被申请人的主要义务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双方对合同一方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的都享有抗辩权利,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而申请人是否已经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秦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敏打印:相丽华校对:吴敏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