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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裴保成与裴占舟、朱秀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保成,裴占舟,朱秀粉,裴奇,高端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231号原告:裴保成,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裴占舟,男,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朱秀粉,女,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裴奇,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高端,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裴保成与被告裴占舟、朱秀粉、裴奇、高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裴保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保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裴保成、负担。审 判 员  吴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书 记 员  孙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