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景溢申请执行杨万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溢,杨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景溢,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白泊洼广森园。被执行人杨万富,男,1965年6月10日,汉族,住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家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杨万富银行存款35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邵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