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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万志与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志,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883号原告:高万志,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车站路。法定代表人:黄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万志与被告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高万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万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万志负担。审判员  邓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漫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