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万志与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志,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883号原告:高万志,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车站路。法定代表人:黄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万志与被告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高万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万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万志负担。审判员 邓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漫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