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红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红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18号罪犯李红全,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小学肄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李红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24日20时许,李红全在其哥李某成家中,见到嫂子赵某凤与李某成吵架,并骂李某成,便上前殴打赵某凤,后赵某凤将其娘家哥赵某平喊来,赵某平及其媳妇赶到赵某凤家与李全红发生口角,李红全拿一利器将赵某凤、赵某平刺伤。经鉴定,赵某凤腹部外伤致脾破裂、胃网膜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赵某平腹部外伤致小肠破裂、肝脏损伤程度为重伤。李红全家属赔偿了赵某凤部分经济损失。罪犯李红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1次记功;2016年1月、6月、11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