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福添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福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78号罪犯李福添,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福添犯强奸、抢劫罪,系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刑期2014年11月18日至2034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福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添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850分,共获表扬7个。罪犯李福添服刑期间缴交全部罚金5000元及违法所得款457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福添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福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系系累犯,数罪、两罪均判处十年以上,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福添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34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溢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