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潘秀嫣与李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嫣,李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619号原告:潘秀嫣,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李惠梅,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潘秀嫣与被告李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潘秀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秀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计为950元,由原告潘秀嫣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柏洲人民陪审员  何韶敏人民陪审员  李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