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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佳南与侯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佳南,侯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32号申请人侯佳南,男,1985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侯海波,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侯佳南申请执行侯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佳南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侯海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00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申请人侯佳南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到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