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某、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2005年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罗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罗某、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罗某商议将罗某所租用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东村委云水小学侧空地作为开设赌局的场地,每次赌局结束后支付给罗某人民币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在上述场地组织他人用扑克牌以“大小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负责抽水和放数,被告人夏某负责放风,每次赌局结束后杨某支付给夏某人民币一百至两百元。2017年1月23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八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罗某、夏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夏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罗某、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某、罗某、夏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夏某1、严某1、严某2能、罗某、夏某2、麦某1、郑某、麦某2、刘某、夏某3、夏某4、赖某、夏某5、陈某1、麦某3、陈某2、夏某6、麦某4、夏某7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前科材料,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明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罗某、夏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罗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夏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罗某、夏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忆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