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民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晓鹏与夏玉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鹏,夏玉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671号原告:林晓鹏,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夏玉艮,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原告林晓鹏与被告夏玉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林晓鹏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晓鹏以其与夏玉艮拟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计2612.5元,由林晓鹏负担。审 判 长  邱于义审 判 员  王雅稚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