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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徐某,刘某,王某1,王某2,张某3,郝某,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019号原告:张某1,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张某2,男,200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徐某,女,200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某,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王某1,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王某2,男,200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某3,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郝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某4,男,200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被告:张某5,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被告:张某6,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某7,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与被告徐某、被告刘某、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张某3、被告郝某、被告张某4、被告张某5、被告张某6、被告张某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负担。审判员  徐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