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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0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5062常熟市骏业制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骏业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0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骏业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珍门(寨角村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徐俊,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东兴村。法定代表人:金雄贤,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骏业制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常熟市骏业制管有限公司价款786945.72元以及利息损失(786945.72元从201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5元、保全费4520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13655元,由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7300.72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停产,厂房系租赁,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资产设备进行查封,并实施评估拍卖,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该批资产设备以531088元成交。因被执行人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恺仁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在本院执行中,经双方协商,常熟市骏业制管有限公司同意从拍卖款中支付家港恺仁机械有限公司191388元以偿还租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家港跃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339700元,尚未执行到位457600.72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分配意见书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设备进行拍卖,以拍卖款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雨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