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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振邦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振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333号罪犯吴振邦,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杭建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振邦犯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67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振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振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振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