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国,姚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国,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建国,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王庆国与被执行人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