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白立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91刑初61号公诉机关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立新,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邢开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立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白立新与白某吃饭期间喝了四两白酒和一瓶啤酒,饭后白立新驾驶冀E×××××的昌河牌小轿车由西向东沿邢台市中兴大街行驶至邢台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口时,被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并被拦停检查。经鉴定,白立新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61mg/100ml。被告人白立新庭审中未做实质性辩解,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白某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白立新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立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立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书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