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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淑荣、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荣,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荣,女,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涉县,联系被执行人: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女,汉族,1946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花园巷18号汇景阁2-2-201法定代表人:李付寅张淑荣申请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偿还和抵偿部分债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