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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启放、黄福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放,黄福娘,赵金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黄启放,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黄福娘,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赵金电,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黄启放、黄福娘与赵金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8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黄启放、黄福娘支付赔偿金106206.27元,但被执行人未直接履行义务。经本院做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并按生效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67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