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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833号原告:任某,男,生于1963年3月20日,汉族。被告:张某,男,生于1956年9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文英强书 记 员  马萌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