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833号原告:任某,男,生于1963年3月20日,汉族。被告:张某,男,生于1956年9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文英强书 记 员 马萌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