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夏志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长春镇农副产品加工基地。法定代表人:朱艳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光,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益阳市资阳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国,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志珍,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上诉人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2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艳红审判员 周佑明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