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行审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修武县公安局、万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公安局,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286号申请人修武县公安局。住所地:修武县宁城大道与竹林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2481。法定代理人牛三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石会会,女,汉族,现住修武县。被申请人万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2017年6月30日,本院收到修武县公安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41082110044856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修武县公安局作出的41082110044856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修武县公安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婷经审查本院认为修武县公安局作出的410821100449503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修武县公安局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陈小伟审判员范晓玲审判员卫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