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宇与范兴宇、甄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范兴宇,甄建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457号原告:张宇,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范兴宇,男,1986年6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魏雪娇,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甄建军,男,1975年9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追加):石家庄兴健东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号万达广场B2-4。原告张宇与被告范兴宇、追加被告甄建军、石家庄兴健东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