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宇与范兴宇、甄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范兴宇,甄建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457号原告:张宇,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范兴宇,男,1986年6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魏雪娇,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甄建军,男,1975年9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追加):石家庄兴健东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号万达广场B2-4。原告张宇与被告范兴宇、追加被告甄建军、石家庄兴健东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