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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楼军荣、庄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军荣,庄婵,王跃飞,王跃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军荣,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婵,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飞,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兴,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东、盛蓓蕾,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楼军荣、庄婵因与被上诉人王跃飞、王跃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楼军荣、庄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军荣、庄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军荣、庄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62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楼军荣、庄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