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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初453号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551号2层,联系方式:139XX****XX法定代表人徐天江。诉讼代理人王志萍,律师。诉讼代理人白马环,律师。被告黄安明,男,57岁,1959年11月19日,地址:太原市迎泽区经园路27号龙腾盛世小区*号楼*单元601,联系方式:130XX****XX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黄安明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