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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玲玉与王世军、王士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玉,王世军,王士权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530号原告王玲玉,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5委2组。被告王世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三江社区9委5组。被告王士权,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铁路社区5委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玉诉被告王世军及王士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玉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