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玲玉与王世军、王士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玉,王世军,王士权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530号原告王玲玉,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5委2组。被告王世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三江社区9委5组。被告王士权,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铁路社区5委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玉诉被告王世军及王士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玉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