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荣存福、庞春英与刘雅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51号申请执行人荣存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庞春英,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庞春英,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雅苓,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荣存福、庞春英与被执行人刘雅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雅苓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荣存福、庞春英合计人民币600元,且当事人双方就余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经申请执行人荣存福、庞春英申请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盛 雅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茂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