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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建霞、张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霞,张某,路秀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71号申请人:王建霞,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路秀来,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王建霞、张某。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路秀来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