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储有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储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肥东县撮镇镇龙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09211163。被执行人储有忠,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储有忠邮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未查出其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计振东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