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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段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段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63号申请人陈小平被执行人段小芳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南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小芳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小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段小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中全审 判 员 宋彩霞审 判 员 王正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