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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素彬与陈宝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素彬,陈宝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750号原告:袁素彬,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玉,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素彬与被告陈宝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袁素彬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素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袁素彬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