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行审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邓州市立源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邓州市立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杜新战,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静,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州市立源医院。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建污征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征收决定中存在瑕疵,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邓建污征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强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邓建污征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周玲卫审判员 秦文哲审判员 海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