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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行审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邓州市立源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邓州市立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杜新战,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静,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州市立源医院。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建污征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征收决定中存在瑕疵,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邓建污征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强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邓建污征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周玲卫审判员  秦文哲审判员  海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