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岳增放、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增放,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岳增放,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本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增放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增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