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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新华与郑福喜、湖北福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华,郑福喜,湖北福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华,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郑福喜,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福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叶庙村小学。法定代表人郑福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新华与郑福喜及湖北福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福喜现在服刑中。现申请执行人周新华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桂林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