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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丁山、耿明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政府,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天池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49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丁山,男,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明亮,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黑棉,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发旺,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上述4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4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锋,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翟永清,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艾栓,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继岗,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交易中心**层。法定代表人:刘纯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天池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支边沟。法定代表人:王爱刚,该公司董事长。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因诉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行终1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仝蕾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认为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交市政府)作出的《古交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非法评估、整合了其承包经营的顺道村二煤矿的地上附着物等财产,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古交市政府、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天池店煤业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赔偿1.5亿元。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11月6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太原市古交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同意古交市镇城底雁门煤矿为单独保留矿,重组整合后矿井名称暂定为大同煤矿集团太原鸿雁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7月2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新桃园煤矿等10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调整)的批复》,同意该矿整合主体变更为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9月,山西省政府批复同意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控股经营上述10处煤矿。2010年12月31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不服古交市政府的整合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古交市政府《古交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作出时间为2009年,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就上述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确认违法和行政赔偿之诉,均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的起诉。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不服一审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古交市政府对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二煤矿进行了整合,古交市政府对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大雁煤矿的整合也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不服一、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改判支持其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是一、二审未考虑再审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向山西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山西省政府逾期不作答复的事实;二是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三是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侵占了顺道村二煤矿的财产。古交市政府提交意见称:本案已超法定起诉期限;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对顺道村二煤矿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古交市政府在对涉案煤矿整合过程中仅进行了名称变更,煤矿的开采煤种、坐标、开采深度等均未发生变化;古交市政府的涉案整合行为与再审申请人所称的侵权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本院另查明:再审申请人主张拥有承包经营权的顺道村二煤矿位于娄烦县境内,古交市原镇城底雁门煤矿位于古交市境内,该矿与顺道村二煤矿为相邻的两个煤矿;古交市政府《古交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在整合原镇城底雁门煤矿时,并未变更该矿的矿区范围,在其后的整合过程中也未变更矿区范围。再审申请人起诉要求确认古交市政府的整合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已经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一、二审法院和本院查明的情况,古交市政府是在原镇城底雁门煤矿原有矿区范围基础上进行的整合,其整合行为并未超出原矿区范围,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古交市政府的整合行为超出了原矿区范围,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古交市政府的整合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起的与本案相关的确认违法之诉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驳回了起诉,再审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古交市政府的整合行为已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被确认违法。再审申请人是针对古交市政府《古交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一、二审法院不予审查山西省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作答复的行为,亦无不当。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结果上可予维持,本案无再审之必要。此外,再审申请人如能证明其对顺道村二煤矿的地上附着物等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上述财产确被非法侵占,或者古交市镇城底雁门煤矿在被整合之前,其经许可的矿区范围即已越界,亦应另行依法维护权益,而不宜通过提起本案诉讼予以解决。综上,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代理审判员  仝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