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天华、梁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华,梁锋,陈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天华,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梁锋,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跃,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华与被执行人梁锋、陈跃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锋、陈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天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梁锋、陈跃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梁锋、陈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00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梁锋、陈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梁锋、陈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天华与被执行人梁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天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锋、陈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华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梁锋、陈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梁锋、陈跃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