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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雷与樊世宏、米斌原审第三人周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雷,樊世宏,米斌,周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雷,男,汉族,1992年7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鹏,陕西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世宏,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斌,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世祥,靖边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周云,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海浪,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樊世宏、米斌,原审第三人周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雷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雷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周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忠东审 判 员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欣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