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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2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荣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388号之一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远波,系公司员工。被告:龚荣贵,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伟芳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