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矿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33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矿,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矿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京01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矿,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矿虚构能为被害人马某、周某办理购房垫资、开通冰岛股指期货账户等事项,通过提供虚假的入账资产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及中国银行预付款保函等材料,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周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24825元。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王矿被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陈述、书面陈述材料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其和周某要购买商品房投资,需要900余万元用于后期付款。5月份,周某和初中同学聚会时联系上了王矿,他自称在做放贷和对外借款工作,周某向他提起垫资付房款的事,王矿回复可以。后双方在建国饭店见面谈垫资事宜,王矿称其所在的睿德志远金融投资集团(北京)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垫资购房款,资金来源是美国凯雷投资公司,王矿的公司将作为美国凯雷投资公司的代理方承接垫资业务,王矿作为该公司的副总进行接洽。王矿表示凯雷公司已将资金255万美元汇至他个人账户中,因为同学关系可以免除费用,但要交34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分批交清,但要先交5万元,其于6月5日向王矿汇款5万元。6月9日,王矿以手机丢失身边暂无可用资金为由,向周某借款2100元购买去上海出差的机票费用,周某微信转账给他。后王矿称凯雷公司违约撤资,他于6月25日去美国办理凯雷赔款,期间可以在美国买到优惠幅度很大的卡地亚手表,其委托王矿帮周某带一块,并向他转账1万元。王矿还向周某表示个人资产冻结导致手头资金有限要借款,周某给他转账5000元。此后王矿称其和周某没有提供连续6个月纳税税费和社保记录,导致办理美国凯雷赔款时被反告诈骗,他有关系可以办理补缴社保等事宜。王矿于7月10日以个人资金冻结为由借款3500元,7月14日又要剩余的补交社保费用,周某的母亲吕某给王矿转账1.5万元。7月16日,王矿仍以个人资产被冻结着急还信用卡为由向周某借款2975元。后王矿在其和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7月22日称已为其在冰岛开通能够交易国内股指期货的账户,账户所有权属于王矿公司,账户内的资金213万美元由王矿公司提供,他已垫付账户开通费用18.73万元,并以资产冻结、资金短缺为由,向其要1.4万元,其没有见过该账户。王矿于7月23日以个人资产冻结期间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1250元,于7月26日以要冰岛开户费用为由向其要2万元,次日,周某1还给了他1000元。7月30日,王矿称垫付账户开户费用的一部分是挪用他舅舅公款的钱,着急还上,让其还钱,其将5万元汇到王矿账户。王矿称因办理垫资买房一事,他垫付了5万元保证金和9万元补交社保的钱,希望给他打个欠条好和公司交代,其就给王矿写了一个欠条,但没有给他钱。8月2日,王矿以身上没钱为由向其要了1.5万元,并表示可累计至开通账户的费用中。8月4日,王矿称他于8月1日向吕某账户转账47万美元,产生了14万元的外汇转账费用,为了确保其一定能收到钱款,他将用他个人账户向其转款279万人民币,由于他本人急用钱,需要将14万给他,其将车抵押给朋友拿到14万后转给王矿。8月11日,王矿说要给的钱都被老板杨某拿走了,他也找不到杨某,后失去联系,于是报警。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王矿是诈骗的人。2.被害人周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内容与被害人马某陈述一致,亦辨认出被告人王矿是诈骗的人。周某另证明,2015年夏天,其和赵某在五道口见面,刷卡向她购买保健品。王矿没有给其或者赵某钱。3.证人吕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13日,女婿马某打电话说,王矿帮忙办理垫资买房的事,王矿用自己家老人的钱垫付了一些钱,现在王矿家里有事需要用钱,让汇1.5万元给王矿。其于7月14日给王矿汇款1.5万元。4.证人赵某证言及书面证明材料证明: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其和周某在五道口购物中心一起吃饭,王矿来了,聊天时王矿说明天要去美国帮助马某办理贷款的事情。周某刷卡向其购买了保健品,没有使用王矿的现金。另一次,其和周某谈事情,王矿打电话说要还信用卡,让周某转钱还款,周某给他转了钱。5.入账资产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中国银行预付款保函、垫资购房基础协议书、照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邮件光盘等证明:被告人王矿向被害人周某邮箱发送的凯雷(中国)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255万美元汇到尾号1097的中国银行白金卡中的入账资产证明及结汇支付命令函,以及被告人王矿向被害人出具的中国银行收到北京睿德志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马某提交违约担保预付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愿意就此提供担保的函、睿德志远金融投资集团(北京)资产管理中心垫资购房基础协议书、渣打银行汇款278万元退款业务的照片等,均系虚假。6.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转账业务记录、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明:被告人王矿账户于2015年6月至8月间,共收到马某、周某、吕某银行及微信转账人民币324825元。7.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人王矿和被害人马某聊天过程中,虚构垫资保证金、账户冻结、去美国、买卡地亚手表、投资账户等事项的情况。8.出入境记录查询材料、民航订票查询材料证明:被告人王矿在2015年间无出境记录。9.借条证明:2015年7月2日,马某书写借条称向王矿借款人民币14万元的情况。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王矿的三星手机一部。11.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害人报案,以及被告人王矿于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的情况。1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13.户籍材料等证明:被告人王矿的身份情况。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矿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王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矿退赔人民币三十二万四千八百二十五元发还被害人马某、周某。三、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变卖,变卖款并入退赔项执行。王矿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数额中,有14万元是被害人向其租赁汽车的费用,不属于诈骗;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矿犯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二审期间,王矿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王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王矿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数额中,有14万元是被害人向其租赁汽车的费用,不属于诈骗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被害人马某、周某的陈述,吕某、赵某的证言,入账资产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王矿虚构为被害人周某、马某办理购房垫资等事项,骗取被害人324825元的事实,马某虽曾基于王矿虚构的事实向王矿出具借条,但二人之间并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故王矿该部分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矿所提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根据王矿犯罪的具体情节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王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王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矿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胜涛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刘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