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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敬俊朝与杜永杰、李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俊朝,杜永杰,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敬俊朝,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长垣县武邱乡前师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311084052。被执行人杜永杰,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垣县蒲西区团结路路南,身份证号码:410728198012230055。被执行人李雪梅,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0728197112190025。本院在执行敬俊朝与杜永杰、李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敬俊朝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长证强字第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张雁凌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