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炎福与王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炎福,王荣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814号原告:蔡炎福,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王荣木,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蔡炎福与被告王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蔡炎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炎福以其与王荣木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炎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蔡炎福负担。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建丽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