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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炎福与王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炎福,王荣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814号原告:蔡炎福,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王荣木,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蔡炎福与被告王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蔡炎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炎福以其与王荣木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炎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蔡炎福负担。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建丽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