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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门佳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佳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610号原告:中山市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中山市三乡镇牛墪街102号幸福时代家园201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7331755Q。法定代表人:方灿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泳仪,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芬,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门佳燕,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中山市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门佳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向原告中山市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其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芷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