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春燕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燕,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初49号原告:任春燕,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新疆移动通信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100号。委托代理人:刘波(任春燕丈夫),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移动通信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100号。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伟刚,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号。第三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号富丽华大酒店****室。法定代表人:刘保华,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飞,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新洲城市花园。原告任春燕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春燕的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万彦君、曹伟刚、第三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春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春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任春燕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任春燕。审 判 长 刘瑞东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傅君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