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辰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辰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17号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01号。负责人于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群,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辰磊,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南山路中端。被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72号。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辰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因被告已将贷款还清,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