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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辰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辰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17号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01号。负责人于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群,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辰磊,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南山路中端。被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72号。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辰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因被告已将贷款还清,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