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3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被执行人:赵某某,男,住绵阳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区三河捻居委会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某在诚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收入50265.5元,从2017年8月起到2020年6月止,每月扣划1500.00元,2020年6月扣划756.5元以支付给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16)川323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张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