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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彭书龙与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书龙,曾继民,朱太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44号申请执行人彭书龙。被执行人曾继民。被执行人朱太幸。本院受理申请人彭书龙与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彭书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7)湘1321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两被执行人价值350000元的财产。经查,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双峰县中医医院有核磁共振项目的合作,其中被执行人曾继民在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此合作项目中占股6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双峰县中医医院核磁共振项目中,被执行人曾继民在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方所占价值350000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间,该股份不得转让和被设置其它义务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湘1321执保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书龙,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井字镇蒋琬路6号,身份证号码:432522196207299076。被执行人曾继民,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巨龙家园小区南门旁嘉峪楼1栋五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43252219700901867X。被执行人朱太幸,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0104197111152561。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彭书龙与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彭书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书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查明,被执行人曾继民在双峰县中医院核磁共振项目中有股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继民在双峰县中医医院核磁共振项目所占60%的股份的收益,直至冻满35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邹文审判员朱学东审判员周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