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刘佳申请钟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钟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佳,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钟敬,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钟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勇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