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1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王祖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王祖佳,黄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双桥镇原鸣昌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5653833-7。法定代表人:梁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祖佳,男,1963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黄日东,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申请执行人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祖佳、黄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祖佳、黄日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祖佳、黄日东支付履行款13904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因卢丽莹是王祖佳的现任妻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黄日东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当信用社账号为12×××13的银行存款110000元。2、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祖佳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当信用社账号为12×××73的银行存款10000元。3、划拨卢丽莹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北湖北支行账号为21×××94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