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和坪、郭振义、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和坪,郭振义,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青利,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晋城经济开发区兰花路(汉通公司办公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波,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郭和坪,曾用名郭和平,男,1957年1月1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高平市建宁乡郭庄村关帝街南2巷14号,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振义,男,1982年5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高平市太华路106号西凤苑14号,陵川县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法定代表人:郭和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郭和坪、郭振义、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郭和坪、郭振义、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845008元。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和坪、郭振义、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本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赵和坪在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300万元的股权、在晋城经济开发区开元小额贷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被执行人郭振义在高平鑫玉投资有限公司有800万元股权、在山西采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有1680万元的股份。经本院依法调查,除被执行人郭和坪在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权于2016年11月22日转让给山西华洋工贸有限公司外,其他线索属实,并被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我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且我院已受理,并向我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经询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陈述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