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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代官与邓显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代官,邓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号申请执行人:朱代官,男,1956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显生,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代官与邓显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显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德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