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代官与邓显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代官,邓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号申请执行人:朱代官,男,1956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显生,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代官与邓显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显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德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