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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阿尔山市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史向国、王清贵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山市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史向国,王清贵,庄丽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02民初456号原告:阿尔山市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林海街。法定代表人:李寒松,职务:理事长。被告:史向国,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清贵,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庄丽莉,女,18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尔山市。原告阿尔山市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史向国、王清贵、庄丽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尔山市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阿尔山市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63.18元(原告已经缴纳),由原告阿尔山市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王磊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恒